一、办证对象
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规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东区街户籍已婚育龄妇女。
二、办证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资料:
(1)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5)女方近期孕检证明;
(6)根据实际情况提供:①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②属离婚后再婚的,附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③属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出具由双方父母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办出具的属独生子女证明材料;④其他符合特殊情况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先提交上述资料到所在工作单位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申请人持《申请表》和上述申请资料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
3、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同意申请的,在《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4、申请人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将已签署初审意见的《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请表》及上述资料送到东区街计生办办理审批手续。
5、街道计生办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终审。同意申请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已审批的《申请表》、《同意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同意取环通知书》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交社区居委会。不同意申请的,签发《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连同资料交还社区居委会退回申请人。
6、社区居委会收到资料后,将街道计生办已审核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布30天,30天无异议的,将申请资料交还申请人,并由街道计生办报区人口计生局备案;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后符合生育规定的,再张榜公布30天。
7、经街道计生办审核同意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女方在怀孕三个月后至生育前,由本人携带上述资料原件,连同《同意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通知书》、妇幼儿围产保健卡到东区街道计生办,在《服务证》中“再生育一胎子女审批部门意见”栏中加具意见,并登记“子女出生计划”(即预产期)。
(实习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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